第一条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引导学生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大学生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奖学金评定要遵循公正客观、公平合理、公开民主的原则。 第三条凡我校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学生,均可参加本条例规定的奖学金评定。 第四条奖学金的种类、等级、标准及控制比例 (一)学习优秀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1000元/人年,控制在学生人数的5%内评定; 二等奖学金:700元/人年,控制在学生人数的10%内评定; 三等奖学金:500元/人年,控制在学生人数的10%内评定。 注:采矿专业的三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15%评定。 (二)社会活动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600元/人年,控制在学生人数的5%内评定; 二等奖学金:400元/人年,控制在学生人数的5%内评定; 三等奖学金:300元/人年,控制在学生人数的5%内评定。 第五条学习优秀奖学金的评定办法 (一)学习优秀奖学金是为鼓励学生努力学习,给予学习成绩优秀者的一项奖学金。 (二)学习优秀奖学金按学习成绩测评的排序进行评定。 (三)必修课(含必修实践环节)不及格者不能参加学习奖学金的评定。 第六条社会活动奖学金的评定办法 (一)社会活动奖学金是给予积极承担社会工作,积极参加科技、文体活动,思想道德品质优秀及日常行为等方面表现突出者的一项综合奖学金。 (二)社会活动奖学金按社会活动测评的排序进行评定。 第七条学习优秀奖与社会活动奖可同时取得(重叠)。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或限定奖学金的评定: (一)违犯国家法律,受到拘留以上处罚者,今后在校期间不予评定各种奖学金;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者,今后在校期间不予评定各种奖学金; (三)受记过处分者,限定受处分的学期及受处分的下一个学期不予评定奖学金; (四)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受处分的学期不予评定奖学金。 第九条在奖学金总数不突破下发指标的情况下,各院系可根据自己的特点设立单项奖学金,评选办法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 第十条院系可对社会活动奖中加减分值的未列项,自主决定是否加减分值以及分值大小,但需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学生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一)院系组织各班级进行学生素质测评; (二)测评分值分专业按年级排序; (三)根据排序结果由院系审查,初步选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并公示; (四)确无疑义后,制表(一式二份)并连同“学生素质测评表”报学生工作处; (五)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财务部门执行。 第十二条非毕业班学生的奖学金,在下学期的前六周内评定;毕业班学生最后一学期的奖学金在 6 月20日前评定。 第十三条国家助学奖学金、社会各类奖学金的评定见相应的评定办法。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内蒙古科技大学 二○○五年五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