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联合发内财教[2009]108号文件精神要求,现就我校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说明如下:
一、贷款的性质、条件与对象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银行类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旗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无父母亲或父母亲无民事行为能力由其亲属等作为法定监护人)
(二)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持有有效身份证;
2.诚实守信,遵守法纪;努力学习,承诺还款;
3.已被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同一个旗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三)我校2008级的学生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均可在户籍所在地的旗县(市、区)教育(局)行政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及利息、还款时间及方式
(一)贷款额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我校学生贷款额度为学费+住宿费)
(二)贷款期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具体贷款期限由借款银行类金融机构在签定合同时确定)
(三)贷款利率及利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会全额贴息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四)还款时间及方式。学生在校及毕业后2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内贷款学生按季度偿还贷款利息,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三、组织管理
(一)按文件精神各旗县(市、区)教育(局)行政部门2009年3月成立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着手工作,5月份自治区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召开协调和培训会议,6月份开始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二)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在银行类金融机构汇款时汇款人填写学生的姓名,附言注明学生的学号或身份证号码、专业,并持汇款单到学工部大学生资助中心登记、核实,以便开具缴费收据及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的计算统计。
(三)学生在生源地贷款汇入学校账户信息
收款单位:内蒙古科技大学
账号:0603013019026414804
开户 行:工行包头分行包钢支行
四、违约的借款学生应承担什么后果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如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类金融机构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
2、对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类金融机构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贷款学生,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类金融机构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3、违约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咨询联系
地址:行政办公楼B座332室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5954376
内蒙古科技大学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09.04.15